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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黑财行〔2015〕11号 )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8日    

  

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举办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都可以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五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等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要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六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的采购项目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其中: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专业会议场所的采购项目是会议室租金。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且不得高于《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限额。

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如只规定了综合定额标准,没有规定住宿费标准或伙食费标准的,财政部门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的宾馆饭店细化住宿房间和伙食费的价格。

第十条 具备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 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宾馆饭店,不得纳入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市在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兼顾在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对会议定点场所的需求建议。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报当地财政部门履行审核程序,核准后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七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范本;

(二)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

(四)负责对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作为采购主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按规定时限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系统上注册,将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和协议价格等信息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更新维护,以及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实;

(三)负责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变动调整情况进行核查,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负责设立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对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定期将投诉和处理情况报省财政厅;

(五)负责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行〔200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范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