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江南买球

首页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庆财联发〔2012〕13号)


市属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高新区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职责明确、监督制衡、程序清晰的原则,公正、公平地组织评审,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选聘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并在大庆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专家抽取系统。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下同)应在纪检监察或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第六条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材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纪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推荐,不受前款第二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或单位推荐。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随时申报、定期招聘。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定期在大庆政府采购网发布评审专家招聘公告,并对应聘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发给《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在大庆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应聘的专业人员可以随时登录大庆政府采购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本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经有关部门推荐,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资深评审专家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市财政局研究专家库的发展规划和专业分类;

(二)协助市财政局审定评审专家资格;

(三)协助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评审业务交流;

(四)参与本市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五)对存在争议的评审项目出具论证意见。

资深评审专家组成人员每两年复审并调整一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评审能力和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评审专家应交验《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对于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果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有身体健康证明,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所需要专业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在担任评审专家期间如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专业领域、通讯联络以及与评审工作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其中: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应使用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

不从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邀请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下同)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采购项目有特殊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但前提应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开始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与抽取人员应对所抽取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系统通过大庆政府采购网的短信平台向评审专家发送短信,并通过接受评审专家短信回复的方式,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开始前半小时内自动解密。

专家抽取系统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评审专家,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交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采用综合评分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现场采取封闭方式管理。参与抽取评审专家的各方代表进入抽取评审专家现场必须统一行动,统一存放所有通讯工具,直至所有受邀评审专家到场进入封闭状态后,参与抽取评审专家的各方代表才能解除封闭状态。

第十八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将拟选择性确定或直接确定评审专家的事由及专家名单、条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经同意后才能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开始后如有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无法补齐专家的,封存所有采购文件并进行书面记录,评审改期进行。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原评审专家对已评审项目进行复核时,可直接通知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金额大小,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专业范围、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汇标材料,评审专用表格等。

汇标材料应全面、公正、准确地反映全部投标文件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相关联。采取电子采购方式的汇标材料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核对评审专家名单、查验评审专家证书,并组织评委进行个人资格声明。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宣布评审纪律、介绍评审议程和采购进程,并协助评审委员会汇标、校对评审数据与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具有引导性的言论,不得对特定投标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不得代替评委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履行评审现场监管职责。包括:

(一)制止评委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提请评审委员会复核重大的评分差异或者评审结论;

(三)制止与会人员记录、复印、拍照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四)对评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参加或者以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监督;具备条件的应采用电子系统或者远程电子系统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透露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不得泄露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不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干预或影响其他评委评审工作,以及评委迟到早退等情况做好记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评审工作职责比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和评委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评审工作流程,通过对每一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审,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评委应严格遵守《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介绍采购项目情况,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排斥性的言论以及明示授标意图。

第三十四条 评委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一致,对其它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对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以多数评委的意见为准。因采购文件违法或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特别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据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串通投标的行为,应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不得改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偏离评审标准范围或者客观评分不一致外,评审委员会不得修改评审评分结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要求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分。

第四十条 评审报告根据全体评委的评审意见汇总形成。其中评审结论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全体评委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泄露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应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其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还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六章   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评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方面的意见。依法处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管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项目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未构成严重违法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资格。

(一)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四)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到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予解聘,不得再行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2.大庆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声明书 


附件1

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为确保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评审质量,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第一条  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二条  参加评审时应带好《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和身份证件,并自觉接受验证。

第三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四条  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后,不得与有关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条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标准。经独立评审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并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最终评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保留个人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由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在评审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

第七条  遵守评审现场纪律。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或者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擅自带离评审现场。

第八条  对于在评审过程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附件2

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声明书

本着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负责的态度,我愿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次评审工作。现就如下内容进行声明:

一、廉洁声明

本人未违反规定与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和收受其财物与其他好处。评审结束后将不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二、利害关系声明

本人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是投标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在其中担任投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本人与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也不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人未曾参加评审项目的方案设计或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

三、业务声明(以划“√”方式)

1、本人熟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纪律的全部内容。(    )

2、熟悉本采购项目商务部分的评审内容。         (    )

3、熟悉本采购项目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         (    )

4、熟悉本采购项目法律部分的评审内容。         (    )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委(签字):              

     二O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