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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建设工程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审批〔2018〕4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住建系统归口各单位,住建行业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及住建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申报要件的有关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一步简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再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相关信息可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再需要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时,不再考核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

四、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再需要上传造价工程师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除外);出资人超过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退休证;如企业提供的发票能体现造价咨询业务,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材料,可不提供相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地市行政许可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修改审批要件,从本月26日起,资质许可部门不得再加增上述已简化的要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加强对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和动态监督。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附件:《资质申请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

资质申请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

我单位:(社保编号),按资质申请条件要求,已于年月日为本次资质申请中所需各类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等情况已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验,现承诺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已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履行了正规招工手续,且不存在漏保等违法参保问题。

二、为上述人员申报的缴费工资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据实申报,且已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本人签字确认,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虚报缴费工资的问题。

三、所有参保人员的招工及工资资料都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四、参保人员的所有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在今后核查过程中发现我单位存在瞒报、漏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缴费人数,存在提供虚假、残缺的数据资料等问题的,经查实认定后,本单位及本人愿承担资质被撤销或收回的后果,并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

承诺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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