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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齐政发〔201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市委、市政府“上大、扶中、抓小"的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之源、稳定和增加就业之基、创新和创业之本,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氛围,举全市之力,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成立市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督查各部门提高办事效率,解决企业“办事难"问题。建立会办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例会,听取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汇报,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具有普遍性的困难和问题,确定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时限。定期把解决企业问题落实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每季度,由组长或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需市政府解决的重大问题,落实具体解决措施,形成会议纪要,督办相关部门解决问题。涉及市相关部门审批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办理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审批超时“默认制"。清理整顿涉企收费行为,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制度,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企业的互动沟通,充分了解企业诉求,切实提高政府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优化投资软环境,帮助企业“减负",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和谐的环境。

三、设立市本级产业发展基金。由市本级财政出资5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至2亿元。主要用于引导产业发展和扶持中小企业项目、科技创新、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辅导及培训等方面。各县(市)、区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鼓励企业多元化融资。政府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及中小企业的联系,搭建多元化的资金供需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金融租赁、民间借贷、典当等进行多元化、多渠道融资。市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补贴资金。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覆盖面。加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拟上市公司首次发行上市,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进入公司指定帐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为基数,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1‰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本市辖区内的外地控股拟上市公司,其首次发行上市募集的资金,按实际投入到本市辖区内资金的数量,比照以上政策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同级政府从财政列支。

五、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增加市本级财政注入资金,同时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参股,做实做强政府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自然人投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实现担保体系全覆盖。不断增加对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加强和完善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以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担保能力,提高信用水平。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推动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引导其规范发展。

六、增强工业企业助保金的效用。在市本级财政注入资金5000万元的基础上,自2012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增资2000万元,壮大助保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应。健全和完善助保金贷款机制和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和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成长性好、有市场、科技含量高、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建立机制加强政府信用担保体系与助保金的融通互动,放大融资规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七、加快中小企业基地建设。各县(市)要创建中小企业基地。市中心城区设立龙沙区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园、建华区红光中小企业创业园、铁锋区中小企业园和齐齐哈尔水师中小企业园,引导产业向基地集中发展、配套发展。支持富拉尔基工业园加快发展,做大规模。在用地方面,国土部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基地倾斜。实行中小企业基地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各基地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提高20%,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基地建设标准厂房作为企业孵化器。统筹规划,以用地成本调控企业入驻,实现基地各具特色、集群聚集发展。对于晋升为国家、省级的园区,由市本级产业发展基金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创新、转化、消化吸收并列入市科技部门重大科技项目的新产品,其新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该产品当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50%奖励企业,单个产品不超过100万元;对牵头承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列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列入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的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技术研发机构,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后,除可享受省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政策外,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列入我市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10%以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让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以上各项奖励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同级政府从财政列支。

九、鼓励中小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简化项目办理手续。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上的项目,经土地部门审核、规划部门修详规划(或总平面)审定后,符合审批程序的,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采用会办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对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联营联建的工业项目,简化办事程序。中小企业在自有土地上新、改扩建项目,新、改建项目周围没有利害人、符合环保要求的,取消7天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程序。在乡村内建设的中小企业,原则上应编制乡村规划。特殊情况下,经会议研究同意的,按规划的道路网审批项目。

十一、鼓励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凡来我市中小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可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在齐落户,不受有无房屋的限制。对中小企业人员办理落户,可提前进行预约服务。同时,开展民警代办活动,享受更为便捷的户籍服务。对中小企业人员出国洽谈、签订合同等办理证照,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证时限,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营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月均营业(销售)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被省或省级以上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或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可凭认定文件在市本级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可在市本级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四、保证地方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在评审方法和标准等方面作出有利于地方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地方中小企业投标价格5%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应当明确在价格评标项分别给予地方中小企业总分值5%的加分;地方中小企业投标产品系环保节能等产品的,一律按照相应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同时给予优惠。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确定地方中小企业参加谈判、询价,中小企业报价不高于大企业当次最低报价5%的,应当将合同授予地方中小企业。对于地方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面向地方中小企业采购。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面向地方中小企业采购。家具、灯具、维修、修缮、装潢装饰、软件服务等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依法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十五、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一律免收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机监理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星级标牌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清真食品认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税收政策优惠。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后新注册的,3年内所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部返还,各项规费地方收取部分,3年内全部免除;其他符合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3年内,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分类、分档次以奖励的方式予以税收方面的优惠,具体方案由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另行制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0月30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营业税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十七、鼓励重点产业集群发展。为推动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经市工信委、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为市重点大型装备企业配套的来料加工型企业,3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50%予以返还。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加快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支持基地及产业集群内的高新技术项目,加快基地及产业集群发展。鼓励中小企业按类别、按产业组建中小企业协会,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企业间的互助合作,加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与交流。

十八、加大职业技术培训力度。进一步整合就业培训资源,加大对经营管理者、创业者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力度,扩大职业鉴定规模,促进创业就业。支持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中小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企业改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培训资金重点用于重点产业职业技术培训。市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每年拨付专款用于职业技术培训。

十九、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利用现代化信息和通信技术,建立网络在线服务和呼叫服务系统、网络运营管理系统、共享数据资源中心,增强创业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功能、融资服务功能、管理咨询服务功能、信息服务功能、人才培养功能、市场开拓服务功能。调动、整合、统筹社会服务资源,健全服务机制,加强服务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服务协同机制,实现服务资源共享。窗口平台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技术、质量、人才、市场、融资等直接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窗口)、“一网式"(在线服务)、“一话式"(呼叫中心)的服务功能。

二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注:中小企业的划分执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