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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独立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建发〔2008〕6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现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独立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独立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推进独立评审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评审,是指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受外界及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暗示、影响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完成审核、评分等项评标工作的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评审活动和对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评标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鼓励和提倡招标人不派代表参与评标,全部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工程项目评标工作。

招标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评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通过语音通知系统联系专家参加评标。

招标人评标代表参加评标,必须具备评标专家法定条件,并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出具本单位在职人员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作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备案资料。

禁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聘请非本单位在职人员参与评标。

第六条  招标人拟派代表评标的,应当在开标当日将《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呈报招投标监管机构查验,经复核招标人评标代表不符合条件的,须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补充。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确定后,评标专家和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在评标区指定地点等候评标,评标人员通讯工具应置于评标区外统一保管。

招标人评标代表不得参加开标会议,评标前及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接触。

第八条  招标人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开标后应立即撤离开标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建交中心)监控室查看评标情况,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评标前将评标所需全部文件、资料及相关评分表格等准备齐全,不具备评标条件的,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评审过程中,有形建筑市场服务人员负责专家评分表及相关资料的传递等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区,特殊情况必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任人同意,并由责任人陪同进入评标区,完成工作后立即退出;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任人应当做好人员进出评标区情况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载入责任人监督报告备案。

第十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招标人评标代表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分室隔离独立评标。评审结束后,按评标办法合计汇总,计算投标人得分。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遵守评标纪律,按招标文件规定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对扣分或加分项目应当阐明依据和理由,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或评审过程中擅自进入评标室,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引导的,暂停其在哈从业资格,载入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遵守独立评审工作纪律,引导或暗示其他成员、听从或纵容引导和暗示、背离评标办法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资格,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工作单位,同时在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在县(市)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评审活动和对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