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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