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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2号)

 

黑车改〔20182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二)坚持从严规范,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配备公务用车范围、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四)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车改办)负责推动指导省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切实落实主管部门主体责任,负责推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确保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驻省内哈外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所在地方同步完成。驻省外省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与省内省属事业单位同步改革。

(二)工作目标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主要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三)时间安排

201891日起,全面启动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有关部门于9月末前上报车改方案。101日起,封存应取消车辆,并实行公务交通费用补贴或报销方式保障公务出行。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本部门车改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省车改办备案。

四、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1.公务交通补贴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一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限于参改范围的事业单位取消配备公务用车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二是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分别由省车改办和主管部门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三是其他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2.核定保留车辆。正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自行选择配备定向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副厅级(包括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人员不保留公务用车;厅级事业单位保留原有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等。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特殊人才保留车辆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鼓励通勤班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原配备通勤车辆的,可以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

(二)规范处置取消车辆。经核定取消的车辆,省车改办优先在省直单位之间进行调剂,剩余取消车辆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黑政办发〔201135号)有关规定处置。取消车辆半年内处置完毕。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事业单位可参照《黑龙江省省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有关政策,按照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五、有关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要求,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精心做好组织实施。

(二)认真制定车改方案。省车改办负责审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所属事业单位车改工作方案,并负责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工作方案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车改实施方案及整体推进工作。各参改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车改工作方案,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农科院和省科学院制定本院车改工作方案,并负责审定所属事业单位车改实施方案和车改推进工作。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省属事业单位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对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车改后,保留车辆全部纳入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信息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留机要、应急、特定业务用车(生产经营车辆)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用途进行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化管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务报销规定。公务出行交通费用采取凭据报销或包干方式报销,包干方式报销办法执行《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参改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大监督调查处置和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要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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